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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不滿和痛恨。最後,曹操公佈了今後徵收租賦的定額,規定除此之外,別的不得再擅自徵收,並要求各郡守國相嚴格檢查,不要讓豪強大戶對田地等資產有所隱匿,而讓貧苦百姓去交雙份租賦。令文語氣強烈,態度堅決,表明了曹操打擊豪強、抑制兼併的決心。
建安時期,曹操雖然在統治區內大興屯田,但和廣大郡縣相比,屯田所佔的面積是很小的,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農、半自耕農仍是社會經濟的主體,施行適合這一部分人的賦稅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兩漢時期,賦稅主要採用地稅和人頭稅的形式。地稅是根據收穫量按比例徵收的,如三十稅一、十五稅一、十分稅一(仲長統《昌言·損益篇》有“令畝收三斛,斛取一斗”之說,也就是畝收三斛中取三鬥為稅)。人頭稅是按人口的多少和大小徵收的,七至十四歲的小孩每人每年繳納23錢,稱為“口賦”,十五以上至五十六歲的成人每人每年繳納120錢,稱為“算賦”。此外,東漢還有徵收縑(細絹)、素(白絹)的記載。曹操將地稅改為按定額收,將人頭稅改為按戶徵收(稱為戶調),並將收錢改為收手工業產品,是從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了農民的利益。
將地稅改為按畝計算,是要使佔地多的豪強多盡納稅的義務。曹操所規定的田租戶調的數額,只是一個平均數,是交給地方官統計戶口徵收的標準,在實際徵收時,還要按照貧富分等,按等收稅,如何分等由地方官斟酌,但每戶的平均數必須合於曹操所規定的數額。曹操執行這個制度是以身作則的,每年徵收賦稅時,他都要讓家鄉譙縣的縣令為他評定等級,按等交稅。一次,譙縣縣令將他同曹洪劃成一個等級,曹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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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不戚年往,憂世不治’(2)
“我家的資財哪有子廉(曹洪字)多呢!”
曹操說的大抵是事實。曹洪其人,性好聚斂,甚至不惜採取巧取豪奪的手段。同時非常吝嗇,連曹操之子曹丕去向他借貸,他都不給,以致曹丕為此懷恨在心,即帝位後曾以他下人犯法為由企圖將其下獄處死。譙令的估算或有不夠準確之處,但這件事至少說明他沒有特別照顧曹操,去給曹操壓等級,這也說明曹操是帶頭執行了規定的,不然一個小小的譙令就不可能這樣無所顧忌了。曹操尚且如此,各地的豪強自然也就不能不有所收斂,不能不盡量按照章程交納賦稅。當然,一些豪門大族勾結官府,在評定家財等級時暗中做手腳,把負擔轉嫁到貧苦農民身上,這種現象肯定是不可能徹底杜絕的,但至少他們是不敢無所顧忌、大張其鼓地這樣幹了。
人頭稅按戶徵收,則可以更加便於徵調,因漢末戰亂以來,人口流動性大,而戶相對來說穩定性要大一些。按戶徵取絹、綿,計算起來也更為方便,特別有利於收取整匹的絹、布,不致因人丁零落而造成上交絹、布的破碎不整,這樣也就可以更好地加以利用,不致造成浪費。
將人頭稅從收錢改為按戶收取絹、綿,曹操在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戰期間即已在兗豫二州施行,這樣做也是充分考慮了當時的實際情況的。當時中原一帶,家庭紡織業同農業是結合在一起的,幾乎家家都有絹、綿手工業產品。而自戰亂以來,鑄幣業已近於廢棄,民間、特別是農民擁有的貨幣極為有限,一般都採用谷、帛進行交易,如果要他們用錢幣上稅,就必然會給商賈提供乘機壓榨農民的機會,加重農民負擔。因此,改徵農民自己能夠生產的實物,對農民是不無好處的。
東漢中葉以來,農民對政府承擔的賦稅呈逐漸增多之勢。質帝本初元年(146)九月朱穆就曾在奏記中說:
“現在宦官當權,水災蝗災接連發生,而朝廷的花費卻比以前增加了十倍。河內一郡,過去徵調縑、素、綺、縠才八萬餘匹,現在卻增加到了十五萬匹。當官的是不會出錢的,這些負擔全都攤到了老百姓頭上;而老百姓又大都逃亡了,只留下一些空頭戶口;戶口既少,而家中沒有資財的又多,因此所受到的盤剝也就更加慘重。二千石官吏碰到老百姓就象是碰到了敵人,要麼強迫他們出賣田土房屋,要麼拼命拷打他們,弄得老百姓憂心如焚,朝不保夕。”
由此也就不難見出一斑了。因此,曹操規定平均每戶交納絹兩匹、綿二斤,明令除此之外不準任意額外多收,特別強調豪強地主對田土資財不得“有所隱藏”,以將賦稅轉嫁到農民頭上,確實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的。後來,西晉在滅吳統一全國後徵收課田賦,規定每個丁男課田五十畝,要收租四斛,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