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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廣東、廣西。
資料來源:全國土地委員會:《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第 32 頁。
在 30 年代有多少土地出租?舉例說,卜凱估計私人農場的土地有 28.7
%租給了佃農〔表 16(2)〕。如果農田的 6.7%為公有(公田、官田、學田、
廟田、祭田、屯田和義田)並幾乎全部出租,加上這個數字後,看來有總數
為 35.5%的農田租給了佃農。①人民共和國初年土地改革過程中重新分配土
地的數量資料,證實了這種估計——佔 1952 年耕地面積的 42—44%。②比例
超過 35.5%,這也許表明在土地改革的熱潮中“富農”的土地也和地主的土
地一樣被沒收了。
中國的地權很不平均,但比起其他許多“不發達”國家來,也許還要好
一些。在全國經濟委員會所屬全國土地委員會和財政部、內政部的指導下,
對 16 個省,不包括滿洲,進行了一次土地調查,得到關於 30 年代最好的數
據(見表 15)。這些數字中有某種向下的傾向,這是因為包括的資料僅僅是
關於實際住在所調查的土地上的地主的。1934—1935 年這次調查所涉及的
1,295,001 戶自耕農,平均保有土地 15.17 畝(2.5 英畝)。但在被調查的
① 同上書,第 193—196 頁。
② 珀金斯:《中國的農業發展》,第 87、89 頁;利皮特:《中國的土地改革與經濟發展》,第 95 頁;肯
尼思?R。沃克:《中國的農業規劃:社會主義化與私人部分,1956—1962 年》,第 5 頁。
農戶中,有 73%擁有土地 15 畝或 15 畝以下,只佔土地總面積的 28%,而 5
%的農戶擁有土地 50 畝或 50 畝以上,佔土地總面積的 34%。大地產很少是
由所有者自己耕種的;僱用勞動力的商業性農業更屬罕見。土地一般是出租
給佃戶,或者由地主耕種一部分(使用他的家庭勞動力還是僱用勞動力則視
地產的大小和地主的社會地位而定),餘下的出租。在 20 世紀,由於內地許
多地方的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壞,有愈來愈多的地主離開農村鄉鎮而尋求城市
的保護。他們通常只保留對地產的財務上的興趣,而把監督佃戶和收租的事
委託給地方上的代理人(如長江流域的租棧),後者常常從“壓榨”當事人
中撈到更多的好處。①特別是在東南沿海一帶,這種做法把新的嚴酷引進了農
村階級關係——它從來不是田園詩的主題,即使地主是孔夫子最好的信徒也
罷,但比起處在市場無情的壓力下,也許多一點個性與人情。
珀金斯提出,在 30 年代有 3/4 的土地出租者是在外地主,其中大多數是
透過務農以外的途徑致富的。換句話說,在中國有些地方,土地是有錢的商
人和其他人的一種投資,這些地方的資本收益報酬率不錯,因為已經穩固的
穀物市場依靠的是廉價的水路運輸,這些地方就是比較城市化和商業化的長
江流域和南方。②表 16(5)的資料表明各省地租佔地價的百分數與租佃發生
率之間的大致關係。貴州在西南有些特別,有如北方的山東。以前者的情況
來說,也許跟其他一些比較貧窮和落後的地區一樣,高租佃率的基礎可能在
於“封建的”地主-佃戶關係(勞役、苛捐雜稅、更牢固的控制)的永續性,
而不在於土地嚴格的商業收益。③在總的租佃率低的山東,地權收益高,這也
許是由於中央農業實驗所的調查員為山東每畝土地的“平均”價格所挑選的
數字所致。④
關於中華民國租佃情況的估計,很不一致,當然,地方差別很大,但總
的看來,約有 50%的農民牽涉進地主-佃戶關係——約 30%為佃農,他們租
種全部土地;20%以上為自耕農兼佃
30 年代的租佃情況、租佃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