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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的一百多年裡,至少主動發起過兩次大規模的北伐戰爭,均以慘敗告終。由此,證明了一個老生常談:任何戰爭,都不僅僅是武力的對抗,而是交戰雙方綜合素質的較量。這可能是趙構不想也不敢對金開戰、只希望屈辱求和的重要原因。
在赤裸裸弱肉強食的時代,此類以小事大、以弱事強的事例並不罕見。形勢比人強。在強人面前,弱小者並不是任何時候想滅掉這個強人都能做到的。特別是當他已經被這個強人打怕了的時候更是如此。
從實力對比等等綜合因素中尋找戰與和的歷史動機,應該不比完全歸咎於個人品質更遠離可能的實際情況。
註釋:(1)曹勳:《松隱文集》卷29《聖瑞圖贊並序》,嘉業堂叢書本。
(2)《宋史》卷194《兵志》,第4827—4828頁。
(3)葉隆禮:《契丹國志》卷11《天祚皇帝中》。轉引自《宋帝列傳》之《宋徽宗宋欽宗》第182頁。
(4)《三朝北盟會編》卷下,政宣上帙7。(5)《宋史紀事本末》卷53《復燕雲》。
(6)《宋史》卷22《徽宗本紀四》。
(7)見柏楊《中國人史綱》第628頁。
(8)《三朝北盟會編》卷11,政宣上帙11。見《宋帝列傳》之《宋徽宗宋欽宗》第184—185頁。
(9)同上書,第187—188頁。
(10)同上書,第188頁。
(11)《大金國志》卷2《太祖武元皇帝下》。
(12)同上《太祖武元皇帝上》。
(13)見柏楊《中國人史綱》第630頁。《宋史》《趙良嗣傳》。
(14)同上。
(15)《三朝北盟會編》卷18,政宣上帙18。(16)見《宋帝列傳》之《宋徽宗宋欽宗》第196—197頁。
(17)同上第198頁。
(18)《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144《金寇》。
(19)同上。
(20)《宋史紀事本末》卷56《金人入寇》。
(21)同上。
(22)《宋史》卷468《童貫傳》。
(23)《宋史》卷23《欽宗本紀》。
(24)《三朝北盟會編》卷30,第220頁。
(25)同上書卷36,第267頁。
(26)見柏楊《中國人史綱》第632頁。
(27)《續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145,第4405頁。
(28)《靖康要錄》卷13。(29)《東都事略》卷121《童貫傳》。
(30)《靖康要略》卷3。(31)《揮塵後錄》卷7《高俅本東坡小吏》。
(32)《東都事略》卷121《童貫傳》。
(33)見柏楊《中國人史綱》第631頁。
(34)《三朝北盟會編》卷67,靖康元年11月。《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144《金寇》。《宋史紀事本末》卷56《金人入寇》。
(35)同上。
(36)《三朝北盟會編》卷125至128,第913—932頁。《宋史》《韓世忠傳》。
(37)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0建炎三年。
(38)同上書,參看此後之若干章節。
(39)《宋史》卷475《杜充傳》。
(40)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38紹興十年。
(41)同上書,卷142紹興十一年。
(42)見《中國宋遼金夏經濟史》兩宋部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百卷本《中國全史》。
第六章岳飛必須死
公元1127年,岳飛二十四歲,時任東京留守司七品統制,用現代語言描述,大約相當於帝國首都留守軍事管制委員會下屬部隊的團職軍官。十五年後,公元1142年初,岳飛被殺死在帝國臨時首都臨安,就是今天的杭州,時年三十九歲。死前,他剛剛被解除帝國最大一隻部隊的統帥職務不久,時任樞密副使。
說岳飛必須死,並不意味著趙構與秦檜合謀冤殺岳飛是可以原諒的;這是中國歷史上最令人寒心的一樁罪行。事實上,從世界範圍來看,任何一個民族的歷史上,只要曾經發生過一次這樣的罪惡,就值得這個民族永遠反省自己所擁有過的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