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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處理法律檔案,寫出不同村莊的人們之間互通的信件;村鎮收入白天放牛,晚上把牛還給各所有人;祭司和教師常常由同一人兼任;占星術家為播種、收割、婚姻和其他重要的事情指明吉祥的時間。這些工匠和專門家以近似物物交換的方式為他們的村莊服務。他們提供服務的報酬是從耕作家庭得到穀物或從村裡得到供他們自己使用的免稅土地。這些職業和職責的世襲的、傳統的劃分由種姓等級制度打上了義務性的標記。
村莊的政治結構由一個每年經選舉產生的五人以上的地方自治會構成,今日稱作鄉村自治委員會(即panchayat;“Pancha”的意思是“五”)。鄉村自治委員會通常由種姓首領和村裡長者組成;他們定期開會,來執行地方審判、收集賦稅、讓村裡的井、道路和灌溉系統得到修理、設法使工匠和其他專門職業者得到供養、殷勤地招待穿過村莊的旅行者並給他們提供嚮導。除了交納田賦和滿足對強迫勞動的不定期的需求外,村莊與外界沒有什麼交往。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使得每個村莊除少數必需品如鹽和鐵之外,基本上不依賴印度的其餘地區。因而,印度原有的城市就性質而言是非工業的。相反,它們是宗教中心如貝拿勒斯、布里和阿拉哈巴德,是政治中心如浦那、坦焦爾和德里,或者是商業中心如位於從印度中部到孟加拉的商人路線上的米爾扎布林。
印度作家往往使這一傳統的社會浪漫化,描繪出鄉村生活的一幅田園詩的情景,說這種生活以緩慢而令人滿意的節奏平靜地一代一代繼續下去。誠然,集體組織如聯合家庭、種姓和鄉村自治會的存在為農民提供了心理上和經濟上的安全感。每個個人都認識到在其當地村莊中的責任、權利和地位。如果中央政府強大到足以維持秩序、足以將田賦限制到通常收成的六分之一,那麼,農民群眾確過著安寧的、滿意的生活。但是,中央政府常常衰弱得不能保持秩序,因此,村民們受到貪婪的稅史和強盛團伙的冷酷無情的敲詐勒索。17世紀莫臥兒帝國結構崩潰時的情況就是如此。葡萄牙傳教士塞巴斯蒂昂?曼裡克神父曾在1629年和1640至1641年居留印度,注意到孟加拉的田賦不僅被再三地增加,而且預先4至6個月就被徵收。他說,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官員經常調換,官員們總是任職很短時期後就被免職或調離。“因此,他們過去老是預先收稅,還時常採用暴力,當可憐的人們無法納稅時,他們就奪取這些人的妻子兒女,使他們成為奴隸並將他們拍賣,如果後者是異教徒的話”(也就是說,是印度教徒而不是象居於統治地位的莫臥兒人那樣的穆斯林)。
然而,甚至在如此艱難的時期,印度村莊在任何基本方面均沒有被改變。單個單個的地區遭到蹂躪,但最後,耕種者回來恢復其傳統的制度和傳統的生活方式。遲至1830年,英國總督查爾斯?梅特卡夫還提到並強調了印度村莊的這種永恆的、不可毀滅的特點:
村社是小小的共和國,幾乎擁有他們心裡想要的一切東西,幾乎不依靠任何外交關係而自立。他們似乎在其他東西無法保持原狀的地方繼續處於原狀。一個王朝接著一個王朝崩潰;一場革命接著一場革命發生;印度人、帕坦人、馬拉塔人、錫克人、英國人依次成為主人,然而,村社依然如故。在動亂時期,他們武裝自己,增強自己的力量;一支敵軍穿過鄉下鄉村社將自己的牛關進圍牆,讓軍隊平靜地透過;如果掠奪和破壞是對準他們自己、敵方使用的力量又不可抵抗,他們就逃到遠處友好的村莊,但是,當風暴過後,他們便回柬重操自己的營生。即使當地連年出現不斷的掠奪和殘殺,以致村在無法被居住,但每當恢復和平的力量復活時,村民們仍然會回來。一代人也許死亡了,但下一代人會回來。子孫代替他們的前輩,村莊建於原來的地點,住宅造在原來的位置上,同樣的土地由那些在村莊人;減少時被趕去的人的後備再佔用;將他們趕走不是件小事,因為他們常常會在騷動、動盪的時代裡保持自己的陣地,並獲得足以成功地反抗掠奪和壓迫的力量。
二、英國的征服
相對地說,英國人到來以前,印度的村莊是不變的、自給自足的。但是,在探討這些西方入侵者的影響之前,我們將考察他們為什麼能在18世紀後期和 19世紀期間不太費力地征服整個印度的原因。這是一個實際問題,因為在亞布奎於16世紀初佔領果阿之後的250年裡(見第九章第四節),歐洲各國在印度的地位實質上一直是相同的。25O年裡,他們僅能堅守沿海的少數根據地。然後,在短短數十年間,勢力均衡決定性地轉變了,整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