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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看來都很含糊,但我必須把自己限於這樣很少一些暗示中。
迄今為止,我們認為,活的泡囊具有防禦來自外部刺激的機制。以前,我們認為,在它之後的皮層,作為接受外部刺激的器官一定是分化的。但是這種感覺層(以後成為意識系統)也接受來自內部的興奮。該系統位於外部與內部之間,在不同的條件下,這種雙向的知覺作用就成為該系統及整個心理器官機能的決定因素。有了這道屏障的防禦,外部刺激的作用便大為降低。對於內部刺激不可能有防禦措施,深層的刺激竭力要透過某種方式直接地不損失地進入該系統,它們釋放的特點產生了一系列快樂—痛苦的情感。來自內部的刺激自然比外部刺激在強度和其他性質(可能是幅度)方面與該系統的作用方式間的比例關係更強,但兩者最終是由這些條件決定的:首先在所有外部刺激中佔優勢的是引起快樂與“痛苦”情感的刺激,它們是機制內部過程的指標。其次,內部興奮行為的形成引起了過分的“痛苦”。於是該系統努力把它看作彷彿是來自外部,這樣可以用防禦刺激的屏障作為保護手段來對付它們。這就是投射的起源,其中一部分在致病狀態中起作用……
讓我們再深入一步。當這種外部刺激強到足以打破防禦刺激的屏障時,我們稱之為外傷。我的看法,外傷的概念涉及與有效屏障的關係。發生外部創傷時,無疑會在生物能量的功能中引起強烈紊亂,並會引發各種保護手段。在這裡,快樂原則開始不起作用了。承受大量強烈刺激的心理器官不再能起防護作用,相反,它有了另外的任務,就是對刺激加以控制,把闖進來的大量刺激“束縛”住,以便後來釋放。
也許身體特別不舒服的痛苦是防禦刺激的屏障被區域性破壞的結果。從這種觀點出發,從神經末梢通向中央心理器官的興奮就好像是來自內部。我們期望心理生活對這種入侵作出什麼樣的反應呢?就是把各方面的“負荷能量”集中在突破口的周圍產生相應的能量高“負荷”。配備大量的“反負荷”是為了利於其他的心理系統得到改進,使由此而來的其他心理活動能夠廣泛地得到麻醉或者減輕。
所有這些討論,我們稱為元心理學,它具有不確定的性質,這自然是基於如下事實:我們並不懂得在心理系統單元中興奮過程的性質,對此作出任何解釋都感到不夠合理。因此,我們一直是在和一個巨大的X打交道,我們把它用在一個新的公式裡……
我想,可能有人會冒險(嘗試)把通常的創傷性神經症看成防禦刺激障礙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古老的“休克”學說就以這種方式重新盛行起來,這顯然與後來心理學中更加自負的看法是對立的。後者不把病源的重要性歸於機械力的作用,而是歸於對生命的恐嚇和威脅。但這些對立的觀點並非無法調和,而精神分析關於創傷性神經症的概念與“休克”理論的粗糙形式大不相同。後者把休克的根本性質歸因於分子結構的直接破壞,或者甚至是對神經元的組織結構的破壞。我們力求這樣理解休克的後果,把它看成心理器官用來防禦刺激的屏障被穿透,並把它與它所面臨的任務聯絡在一起,恐懼在這裡也仍有意義。認識機制未能作出適當準備,包括最初接受刺激的系統的過度負擔,其條件是什麼呢?由於這些系統負荷過低就難以束縛進入的大量興奮,由於保護屏障被穿透,一切就變得更加容易了。因此我們發現,認識性的準備與接受系統的過度負荷是防禦刺激的最後防線……創傷性神經症病人的夢往往使他們回到災難的情境之中,它們確實不是為了達到滿足願望的目的……但是我們可以假設他們有助於其他的目的,這些目的必須在快樂原則解除之前得到滿足。這些夢是透過發展憂慮來恢復對刺激的控制,彌補創傷性神經症引起的忽略。於是它們使我們能洞察心理器官的機能,這與快樂原則並不矛盾,雖然決不依賴於它,而且看來比達到快樂避免“痛苦”的目的有著更早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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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講 超越快樂原則(6)
因此這是首次承認,夢就是願望滿足的原則有著例外。正如我一再重複,並詳細說明的那樣,焦慮夢並不是這樣的例外;“懲罰夢”也不是,因為它們只是以適當的懲罰替代了被禁止的夢的滿足,這是犯罪感的願望滿足對蔑視衝動的反應。但是上面提到的創傷性神經症患者的夢不能劃在滿足願望的這類夢裡,也不能算作精神分析時重新回憶起童年心理創傷的那類夢。它們不如說屬於重複強迫性的,它在分析中確實得到(並非無意識地)企圖憑想象重複被遺忘或被壓抑思想的那種願望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