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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摹寫他那種垂死痛苦掙扎的模樣,他考慮到這是良心上的事情嗎?當涉及到我們的學問進步時,同樣的方法一樣非常必要。我們允許自己這樣做,哪有一點罪過?不過是犧牲一人而挽救千百萬人,這樣的代價又何必猶豫?法律實行的殺人跟我們要乾的有什麼兩樣?人們認為如此明智的法律的目的不也是犧牲一人以挽救千百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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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女的眼淚(31)
“要自學,這是惟一的辦法,”隆博說,“在我年輕時候工作過的醫院裡,我看見做過上千次類似的實驗。因為你跟這個小東西有密切的血緣關係,老實說吧,我擔心你會猶豫不決。”
“什麼!就因為她是我女兒?漂亮的理由!”羅登大聲叫道,“那麼,你認為這種關係在我心中佔據什麼地位呢?對這樣的種子散播的結果,在我看來,除了分量不一樣,跟我在尋歡作樂時浪費的沒什麼不同。我從來沒有更看重其中的一種情況。人們有權收回自己所給予的。大地上的任何民族都不反對處置自己的孩子的權利。波斯人、米堤亞人、亞美尼亞人、希臘人都充分行使過這種權利。立法者的典範——利庫爾戈斯①制定的法律不僅讓父親對子女享有一切權利,並且甚至可以處死他們不願撫養或者身有殘疾的孩子。矇昧人有很大一部分在孩子生下來之後就立即把他殺掉。亞洲、非洲和美洲的幾乎所有女人都墮胎,並且不受到譴責。庫克在南部海域的所有島嶼上重新發現了這種習俗。羅慕路斯②允許殺嬰,“十二銅表法”也允許殺嬰,直到君士坦丁大帝時代,羅馬人都可以遺棄或者殺死自己的孩子而不會受到懲罰。亞里士多德勸人們去犯這種所謂的罪行,斯多葛派的人認為這是值得稱讚的行為。在某個明智的帝國之中,不論孩子的年齡
傳說是古代斯巴達的立法者。——譯註
②西羅馬帝國的最後一位皇帝。——譯註
大小,父親要擺脫孩子,只要把孩子交到法官的手裡就行了。按照帕提亞的法律,父親甚至可以殺死到了結婚年齡的兒子、女兒或者兄弟。凱撒發現這種習俗很普遍。《摩西五書》①中的好幾個段落均證明,上帝的人民允許殺死子女,而上帝自己也這樣要求亞伯拉罕。一位知名的現代人士也說:人們曾經長期相信,帝國的興盛取決於對子女的奴役,這種看法的基礎就是最神聖的理性的原則。什麼!一位君主為了自己的利益,自信可以在一天之內犧牲兩三萬臣民,而一個父親在他認為合適的時候,卻不能主宰自己子女的生命?!多麼荒謬!被這樣的鎖鏈禁錮的人是多麼不合邏輯、多麼軟弱啊!父親對子女的權威,這惟一真實的權威,惟一有利於所有他人的權威,是大自然親自賦予我們的,細心研究它的實行情況隨時可以向我們提供範例。彼得大帝絲毫也不懷疑這種權利,他行使這個權利,並且向他的帝國的所有臣民公開宣佈說:根據神聖的、人道的法律,父親擁有處死子女的完全的、絕對的權力,用不著上訴和徵求任何人的意見。惟有我們這野蠻的法蘭西,由於虛偽而可笑的憐憫,就應該束縛這個權利?不對!”羅登激動異常地接著說:“不,我的朋友,我永遠不會明白一個願意給予生命的父親為什麼不能給予死亡。我們可笑地重視生命的價值,因而就認為生存是最大的財富,就愚蠢地以為剝奪了別人享受的生命就是犯罪。其實,停止生存,或者至少死後的一切,並不是惡,正如生存不是善一樣。更確切說,假如萬物都不死亡,假如萬物都不毀滅,假如自然萬物都不再滅亡,假如任何物體分解的各部分只是等著解放以便立刻在新的形式之中重新出現,那
①《聖經》的首五卷。——譯註
麼,我們對殺人怎麼不可以視若等閒呢,我們又怎敢以為它是罪惡呢?因此,哪怕是我一時突發奇想,我還是要認為這種事再簡單也不過了,特別是這件事對一門對人類如此有用的技術必不可少時,就更是如此了……當它能夠給予我們極大的啟發的時候,它就不是壞事了,我的朋友,它也不是罪行了,而是一切行為中最善的、最明智的、最有益的行為,拒絕這種行為才是罪行。”
隆博聽到這樣可怕的準則,熱情勃發,喊道:“啊!我親愛的朋友,我同意你的看法,你的智慧令我欣喜若狂,不過,你的冷漠還是使我感到驚訝,我本來以為你愛她呢。”
“我!愛女人?……唉!隆博,我原先還以為你瞭解我呢。我使用她們,只是因為沒有更好的。你看見我品嚐的那種樂趣我是太喜歡了,因此,我如此頂禮膜拜的這類聖殿對我來說都非常寶貴,為了增添它們的數量,我有時候就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