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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2005年春,經市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批准,改製為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海建集團第一屆董事會包括黃有財在內的5名董事,是由當時市建委黨委任命的公司班子成員組成,並在改制時享有持大股的政策;公司原事業編職工140多人人享有在改制後的公司入股和相關改制政策的權利,目前公司股東為140名。自黃有財到公司任職以來,連續進行了大規模的人事調整和所謂的內部改革;1、他上任伊始,就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內部承包經營改革。對西港區花崗岩礦、黃家灘沙礦、石料廠等專案進行內部承包,但是,由於黃有財完全放棄了公司多年來已經形成的有效的經營管理思路,採取只包不管,放任自流的管理形式,使各承包經營單位或經營專案產生了大面積的虧損,造成了近巨大的經濟損失。2、他一上任就組織了競爭上崗,精減、調整了中層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但在之後不久,又“充實”了中層幹部隊伍和機關工作人員,使中層及機關人員隊伍又恢復到競爭上崗前的規模。此後,幾乎每年都進行一次大範圍的人事調整。他只算計人,不琢磨事,根據自己的意圖,隨意設定、合併、撤銷下屬單位及機關部室,致使工作人員人心不穩,降低了工作效率,影響了工作質量。3、2008年初,未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透過,他就以所謂的“深化改革、二次改制”,強行要求部分股東轉股,同時不再與下屬公司的員工簽定勞動合同,讓職工與所在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各下屬公司目前規模較小,基本沒有有效資產,發展前景渺茫,獨立承擔市場風險的能力極低。黃有財此舉的目的,一是想把這次二次改制中,股東退出的股權據為己有,從而形成一股獨大的優勢局面,以實現他對整個集團的絕對控制;二是迫使職工脫離集團公司,甩掉人員包袱。他的這一行徑,嚴重侵害了下屬各公司廣大職工及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違背了改制時的相關政策,引起了廣大幹部職工的強烈不滿。他在其經營管理決策過程中,多次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私自決定、擅自決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例如;1、未經相關批准程式,放棄了集團公司在開發區所徵的880畝土地,致使公司喪失了巨大的利益;2、未經董事會充分研究,草率到臨沂競得土地,每畝地競價為一百五十萬;市場前景堪憂。3、未經董事會批准,擅自將內退、辭職人員退出的股權佔為己有,侵害了其他股東的權利;4: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就在青島註冊了一個房地產公司;並把股份都登記在他的家人名下。5在工程發包方面,他不顧集團所屬單位具備相關施工能力且承攬工程不足的實際情況,將相關工程發包給他的小舅子。6、控制、指示財務部門,不如實公開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侵害了股東、職工的知情權。7、限制《公司法》、《公司章程》賦予監事會的監督權,不準監事會對記錄公司資金執行情況的內部銀行進行審計。黃有財在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上,不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式,獨斷專行、肆意妄為。既不充分聽取董事會其他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又不充分進行調查研究,直接導致其經營管理決策頻頻失誤,從而造成了企業管理混亂、人心渙散、發展緩慢的不良局面,致使公司喪失了良好的發展機遇,損害了廣大股東的切身利益。黃有財任職以來在經營管理、經營決策方面的所作所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是引發3月23日維權行動的根本原因。未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他就以所謂的“深化改革、二次改制”之名,行“強制轉股,獨佔退股股東股權”之實的行為,則是引發這次維權行動的直接原因。維權股東始終本著切實保障廣大股東合法權益的原則,積極透過正常渠道,依法維權。面對我們的正義;黃有財竟然指使社會人員來圍攻我們的辦公大樓;然後又假仁假義的出面把圍攻人員勸走;以此向領導;向股東們邀功;我們要求對集團的賬務進行審查;他拒不同意;他提出來要收股;我們說;那好啊;要收就按一比二十收吧;並且要當時支付現金;他還是不同意;昨天晚上;他假接廣大股東的名義;召開了一個什麼臨時股東大會;弄了一個什麼決議;說是大家都同意按一比十;把股份轉讓給他;而且;是在一個月之內付清現金;我問大家;你們是都同意了嗎? "
“沒有。”“我們沒同意。”大家七嘴八舌的說。
姜一民帶頭高喊:"打倒黃有財!”
此時;人們也許是因為聽了王偉說的要黃有財按一比二十的比例收購手中的股份而倍感激動;或許是被現場的氣氛所感染;都不自覺的跟著姜一民一齊喊了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