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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歷史的影響。但是,在本文看來,權力作為影響他人福利的能力,它不僅僅表現在減少他人福利的“合法傷害權”上,還體現在增加他人福利的“合理賜福/利權”上。那麼,從權力對歷史和現實的影響來說,到底是“合法傷害權”的影響大一些?還是”合理賜福/利權”影響大一些呢?
關於這一點,《水滸傳》中林沖和武松的故事能夠給我們以啟發。
《水滸傳》中高俅為了陷害林沖,派人把林沖騙入“白虎節堂”,然後以沒有命令擅自帶刀進入“白虎節堂”是死罪的名義加害,這是“合法傷害權”的高明運用,林沖果然中招,最後被逼上樑上。《水滸傳》中這一類的事情隨處可見,從作為“太尉”(相當於國防部長)的高俅,到牢房的小牢頭,整個官場從上到下普遍運用。但是,每一次運用“合法傷害權”,都會形成一個敵人,有可能遭受報復。高俅是成功地陷害了林沖,但林沖懷恨在心,一直尋找機會報復。高俅後來被抓上梁山,差點死在林沖之手。高俅沒有死,一是因為宋江的保護,二是林沖性格軟弱。
武松殺了潘金蓮後被髮配孟州牢營服刑,牢營的“差撥”(相當於獄警)擁有對犯人的“合法傷害權”,如果沒有希望照顧的書信或用於打點的銀子,“差撥”可以“害你性命”。“害你性命”的方式有三種:一是打殺威棒的時候重打;二是“盆吊”,就是先讓你吃兩碗幹黃倉米飯,等你飽了,再帶到土牢裡面,用繩子捆起來,用草蓆捲成一團,塞了七竊,倒立靠在牆壁上,過不了多久“便結果了你性命”;三是“土布袋”,就是把你捆了之後用一個裝黃沙的布袋壓在你身上,也是用不了多久“便是死的”。(《水滸傳》第二十七回)
武松最終沒有被弄死,是因為“管營相公”(相當於監獄長)的兒子施恩運用了與“合法傷害權”相反的“合理賜福/利權”。施恩讓他的老爸免了武松的一百殺威棒,再以好酒好肉款待,這些做法增加了武松的個人福利,使他覺得應該有所報答,所以武松幫他打敗了“蔣門神”,奪回了“快活林”酒店。
高俅運用“合法傷害權”,林沖成了他的敵人,想方設法來報仇;施恩運用了“合理賜福/利權”,武松成了他的朋友,為了報恩而為他賣命。這就是“合法傷害權”和“合理賜福/利權”運用的不同結果。“合法傷害權”的運用存在很大的風險,而“合理賜福/利權”則不存在這種風險。
林沖因為性格不夠堅硬、做事不夠狠辣而導致了復仇機會的喪失,讓高俅撿回了一條老命。武松是個狠角色,幫施恩奪回“快活林”酒店之後也受到了張都監一夥運用“合法傷害權”的陷害,但武松血濺鴛鴦樓,把張都監一家都殺了。林沖和武松的行動說明,實施“合法傷害權”是有風險的,只要對方不死,就要找機會報復。報復是否成功,一看能力,一看意志。林沖與武松武功各有千秋,都有報復的能力,林沖的失敗只是在於他的性格不夠狠、沒有抓住稍縱即逝的機會。
“合法傷害權”的運用要受到報復,這是因為這種行為以一方福利的減少做為另一方福利增加的前提,這種情況不可能形成雙贏格局,終究有不少隱患,被傷害者會一級一級反映情況——從到省內的縣、府、道、司衙門一級一級上控,一直告到北京——京控,弄得不好會出問題,所謂的“合法”最終會變成非法。如果走程式反映情況沒用,那會走極端,像林沖、武松那樣以血還血。所以“合法傷害權”不能輕易使用。因為它“傷害”的物件太直接,被“傷害”者不可能任你宰割。
因此,“合法傷害權”的運用既違揹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有體現社會公正的法律法規和體現社會正義的輿論,實際風險也比較大,不太容易獲得滿意的效果。“合理賜福/利權”則不同,它雖然也以增加自己的福利為目的,但前提不是剝奪別人的福利,而是增加對方的福利,行的不是“惡”,而是“善”,這樣在運用的時候就形成了雙贏局面,因而比較容易達成協議。當然,它的運用之妙,在於兩個字——“合理”,一定要限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做得太過分,濫用這種權力,那就不是“合理”,而是“違法”了,最終還是會出問題的。從人類歷史演進來看,“合法傷害權”的運用漸漸減少,而“合理賜福/利權”的運用則在增加。這一點從清代粵海關的事例中表現得比較明顯。
四 粵海關的事例
粵海關是清代的稅關之一,設在廣州。稅關就是設在交通要道徵收商業稅的機構。廣州是鴉片戰爭之前百年間大清帝國允許西方商人來華貿易的唯一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