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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奮鬥”,“聯合一切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之勢力,制止日本侵略”;“充實民眾武力”,“在敵人後方發動普遍的游擊戰”;“改善各級政治機構”,“嚴懲貪官汙吏”;“改善人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嚴禁好商壟斷居奇”; “有錢者出錢,有力者出力”,“對於漢奸嚴行懲辦”;“改訂教育制度及教材,推行戰時教程”;等等。因此,它對指導和推動全國抗戰有積極的作用。
國民黨由於其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立場的決定和轉變的有限,在大敵當前、亡國滅種的危急形勢下,既想利用人民抗戰,又害怕人民的力量在抗戰中壯大起來;既不能不對人民的合理要求作出某些讓步,又想堅持一黨專政的國家制度。制訂《抗戰建國綱領》,既能利用人民的力量來抗日,又能在政治、軍事、外交、經濟等總體方面進行統制;既能用《綱領》搪塞由各黨派各團體擬定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共同綱領和健全民意機關的意見,又能拒絕建立統一戰線的組織和建立國防政府等民主改革的要求,從而使抗戰的勝利成為政府和軍隊的勝利,達到維護舊國家制度的目的。因此,《抗戰建國綱領》是一個具有兩重性的綱領,它與中國共產黨的抗日救國十大綱領有著本質的區別。
《抗戰建國綱領》的嚴重缺陷和消極因素在於:抗戰綱領未對抗戰的最後目的作出規定,未提出堅持抗戰到底,爭取最後勝利,堅決反對妥協和動搖,這就給抗戰的妥協動搖派夭折抗戰留下了後路。《綱領》雖提出實行總動員,但未對實施辦法作出具體規定,這就變成了空洞的諾言,無從實現。
在軍事綱領中,只提到訓練官兵、壯丁,撫慰傷亡官兵等,未規定正確的軍事戰略,未提出採取積極的作戰方針,反對單純防禦的消極的作戰方針,也未提出改善軍隊和人民之間、軍官和士兵之間關係的基本問題。提出了“指導及援助各地武裝人民”,卻只能“在各戰區司令長官指揮之下”,名為援助,實為限制。
在政治綱領中,雖提出了“組織國民參政機關,團結全國力量,集中全國之思慮與識見,以利國策之決定與推行”,但國民參政會既不是各黨派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也不是具有決定國策和實際權力的民意機關,只是建議、諮詢性質的機構,而對於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組織包括各抗日黨派和民主人士的國防政府,開放黨禁等最關鍵性的問題,卻避而不談。
在經濟綱領中,雖提出了“以全力發展農村經濟”,但對促進發展農村經濟最重要的減租減息,廢除苛捐雜稅等政策,都未作出規定。
在民眾運動方面,雖不得不提出“對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當予以合法之充分保障”,但只限定於一定的範圍,而且沒有規定廢除一切束縛人民愛國抗日的舊法令,和釋放一切愛國的革命政治犯,等等。
由此可以看出,《抗戰建國綱領》是國民黨透過政府和軍隊包辦抗戰,以非實質性的改進和讓步,掩蓋限制各黨派團體和人民群眾,參加國家民主管理和參加抗戰活動的片面抗戰路線的集中表現。
雖然如此,《抗戰建國綱領》總的傾向是要抗戰的,這是首先值得肯定的。即使是依靠政府和軍隊的片面抗戰路線,它雖與全面全民族的抗戰路線相差甚遠,但與一味妥協的不抵抗路線,仍然有著巨大的進步。
因此,中國共產黨人和宋慶齡、何香凝等左派愛國人士及人民群眾贊助這個綱領,希望在實施中逐步去完善、發展與提高它。對其中的缺陷和消極因素,也希望在實施中給以逐步的批評,以推動國民黨的進步。人們還擔心《綱領》提到的一些進步的東西能否兌現,擔心國民黨過去“決而不行”、“行而不力”的習慣,以及南轅北轍、反其道而行之的作法能否改變。事實上,就在《綱領》透過的前後,在上海、西安、武漢等地,就出現瞭解散已組織起來的——群眾抗日團體,壓制群眾抗日活動的情況,說明人們的擔心是有根據的。
第三編 舉國奮戰(1937。7—1938。10)
第十三章 保衛忻口、太原作戰及華北敵後戰場的開闢
第一節 保衛忻口、太原作戰
一、日軍進攻山西的方針和計劃
山西地處黃土高原,雁門關以南娘於關以西系多山地帶,居高臨下,直接威脅日軍平津地區的軍事重地,故山西為敵我必爭之戰略要地。
1937年10月1日,日軍突破茹越口、平型關一帶之內長城防線,侵佔大營鎮、繁峙等地之後,日軍中央部令華北方面軍“以一部兵力在山西省北部作戰佔領太原”;令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