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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事業有成的單身女人說:“孤獨的感覺人人都有,未必就只有單身者。再說孤獨是一種感覺,時時處處都可以發生的,不等於你身處大眾之中或者是身邊家人環繞就不會覺得孤獨。有家庭的人最可悲的一點就是——也許你也很想獨自品嚐孤獨的感覺,但是你發現總是找不到這樣的機會。”
英國人哈迪在《情愛·結婚·離婚》一書中說:“寂寞不能被婚姻醫好。獨自生活的人比較容易忍受寂寞;他們不期望什麼,所以不至於失望。”另外,我們還想說的是,生活的壓力,如輿論,如經濟,如住房,如孩子教育等方面的壓力,也不應當是結束單身生活的理由,不應迫於這些方面的壓力而再婚,這些壓力應當尋求社會的幫助,在社會關心下得到逐步解決,而不是透過婚姻——為此而結婚有可能陷入婚姻的惡性迴圈——前一章我們舉過這樣的事例。
他們是否也是單身者(1)
一、非婚同居與試婚
中國當代,城市中,非婚同居現象非常普遍,非婚同居者能算是單身嗎?
非婚同居現象比較複雜,它可以分成若干種型別。
雙方都是離異者的同居。M女士是一個離異的單身女子,經人介紹和L先生相識。L先生不久之後隨即離婚和M女士租房居住在一起,至今已經兩年還沒有正式組成家庭的意思。一方是單身的同居。C女士,未婚,在合資企業工作時與臺灣經理交往密切,後C辭職與經理同居,現已有一子3歲。H經理在臺有妻也有子,但是C女士依然自願和他保持非婚同居的關係。未婚同居。G小姐和Z先生都是大學畢業後開始離開家在外省闖蕩的年輕人。1996年他們先後來到了北京,成為首都數十萬打工者中的一分子。1997年秋天他們在京郊合租一套間,共同分擔房租,後發展為同居,你忙了我做飯,我忙了你做飯,互相照應,相處得還不錯。但是兩個人都沒結婚的意思。
試婚。K是一個條件比較好的單身貴族,有房子,有小車。在一次單身俱樂部活動中結識一在讀女研究生S。S對K的經濟條件很動心,自身條件也不錯,但有一定社會經驗的K不願意輕易結婚,於是很容易地讓S暫時性地住在他那裡。學校裡單調而又簡樸的學生生活已經讓苦讀多年的S厭倦,搬進K的公寓對她來說是一件求之不得的事,但從搬進去那一天起,K就明白地作了交代,要求S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能把同居當做將來要挾他結婚的理由。至於結婚一事他會考慮,但要看兩人是否真的合得來,目前的情況是先住在一起“試試”再說。這個約法三章得到了S滿口應承,S覺得自己並沒有損失什麼,她也想在這個過程中觀察一下K,另外自己還年輕,還想在學業、事業上追求一番,自己也並不想太快結婚。於是這樣一個試婚家庭便誕生了。
我國人口普查沒有同居方面的專案,只有關於公民婚姻狀況的內容,按照這類表格分析,只要是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都應算做單身。從上述慣例,我們似乎可以將非婚同居者列入單身者的行列,此一列法,也可以得到歐美國家公民婚姻調查方式的佐證,歐美國家此類調查中常有“同居者”和“夫妻分居者”項,但都將此兩項人數統歸於“單身者”行列。調查者一般認為,有實質性內容但是沒有法定婚姻關係的人應算單身,有法定婚姻關係但夫妻擬定分居協議從而失去實質性夫妻生活的人也應算單身。前一種的“單身”是精神上的;後一種的“單身”是身體上的。這兩種關於單身的定義反映了西方主流社會對單身者和單身現象的同情和認可。
對於“單身者”,在本書的第一章我們就說過目前我國社會學界尚無權威的定義。而在我們看來“單身者為達到法定婚齡而未選擇結婚的人”。就此定義,我們認為單身可以分為精神上的單身(非婚同居者)、肉體上的單身(婚內分居者)、精神和肉體雙重單身(純粹獨居者)等。從這個定義,我們希望能儘可能地將社會上的各種型別的單身者囊括到我們的視野中來,儘可能地對他們的存在給予理論重視,我們寄希望於在中國建立單身者權益保障組織,以保護單身者弱勢群體的權益,進而促進中國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不過,目前我國婚姻法中“事實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