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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的律師做結案陳詞的時候,直接把矛頭對準徐伯臨,聲稱不管是破壞剎車還是指使丁四謀害徐檀兮,都不是溫照芳一人所為,當中有徐伯臨慫恿利用的成分。
郭學益結案陳詞的重點放在了二十五年前的肇事逃逸案,強調了那件案子沒有任何直接證據,疑點利益應該歸於他的當事人。
最後,公訴方結案陳詞。
“二十五年前,因為被告徐伯臨違規駕駛,兩條人命喪生,廬硯秋女士出於私心,把所有證據都清理掉了,讓受害人不能沉冤得雪。時隔多年,被告徐伯臨不僅不知悔改,還變本加厲,為了股份和財產殺害了自己的母親和妹妹,並且嫁禍給自己的親生女兒,人證物證都有,又是兩條人命,再加上因為手錶而被誤殺的姚勇金,兩起案子,一共五條人命,被告徐伯臨簡直喪心病狂。”
旁聽席上,祁栽陽紅著眼,握緊了拳頭。
先是人情,接著是法理,周唐如繼續陳詞:“徐家車禍案已有明確的證據連結串列明是徐伯臨所為,而肇事逃逸案又與這件案子有因果關聯,雖然尚且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肇事逃逸的是被告徐伯臨,但從廬硯秋女士對徐檀兮小姐的種種彌補行為都可以間接指明兇手就是徐伯臨。”
結案陳詞結束,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合議,因為案件複雜,合議結果三個小時之後才出來。
法官當庭宣判:被告徐伯臨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成立,被告徐伯臨故意殺害廬硯秋、徐叔瀾罪名成立,兩名受害人與被告有親緣關係,但被告徐伯臨不僅毫無悔改表現,還試圖誣陷他人,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嚴重,判處被告徐伯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被告溫照芳故意殺害喬梁田罪名成立,故意殺害廬硯秋、徐叔瀾罪名成立,但受害人致死原因是二次被撞,屬於殺人未遂,念在有悔過表現,且有受人挑唆的因素,判處十六年有期徒刑。
被告徐檀靈在刑事偵查中,做出虛假證明,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另外,丁四維持原判,判處八年有期徒刑,證人萬河東存在妨礙案件偵辦行為,會單獨立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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