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謀取官位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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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瞬間,朱祁鎮心定了下來!
眼前不正是一大機會嗎,
如今自己已經大婚,可以監國理政了,
而且朝廷一下子空出這麼多要害部門,
有正四品的大理寺卿,正二品的內閣閣臣,
有正二品的工部尚書,戶部尚書,
有正三品的吏部右侍郎,禮部左侍郎
還有正三品的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六科給事中。
這樣多部門,內閣閣臣,兩個尚書官職,不用想,自己百分百拿不到。
兩個侍郎,吏部右侍郎和禮部左侍郎,也都十分重要,要是兩個能一起拿下,當然最好,
但最次禮部左侍郎這個官位自己必須得替恩師李時勉拿下。
,!
剩下的大理寺卿,察院右副都御史,六科給事中,
一個審理,兩個檢查部門同樣重要,
特別是六科給事中,別看官職只有七品,但它擁有的話語權卻很大。
在明朝,六科給事中和御史合稱為言官,組織機構分別為六科和都察院。
明太祖朱元璋吸取元亡教訓,十分重視言官的作用,特別是六科給事中,鼓勵六科言官們忠君愛民,直言諫諍。
因此,六科言官曾被賦予很多權力。
一是,言諫權。
言諫,是六科言官最重要的一項職權,主要糾正天子過失。
明太祖朱元璋建國之初,十分重視言官的作用,給予言官極大的權力,鼓勵他們直言進諫。
永樂時規定:“拾遺補過,近侍之職。亦當直諫,勿有所迴避”。
宣德時,在召見六科給事中時說:“朝廷置給事中,所以出納帝命,封駁奏章,朝政闕失,軍民利病,皆得言之,非他職比也”。
在大明朝數代君主的鼓勵和支援下,言官,特別是六科給事中的言諫權得到了徹底落實。
二是,彈劾權。
在彈劾這一方面,六科給事中和御史各司其職。
六科給事中主要是彈劾六部及朝中百官的枉法之處,
而御史主要是彈劾、糾正朝中百官及地方官員的貪汙受賄。
永樂時,六科給事中的彈劾權做了明確規定:
“凡兩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職者,俱得劾奏”。
說白了就是六科給事中負責監督中央的官員,包括內閣大臣。
御史變成主要負責監察各地地方官員。
三是,封駁權。
《大明會典》明確規定:“有關奏疏,需先經六科給事中,六科給事中有封駁之權,糾正錯誤”。
封駁權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對皇帝發出的敕,認為有所不妥,可以退回;
二是對於大臣的奏疏,發現有錯誤,可以提出改正建議。
封駁權可以說是六科給事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力,
這是對內閣權利的一種制衡。
四是,廷推權。
廷推是明朝獨創的一項制度,明朝凡任命高階官吏,必須由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官員廷推,
而按照《大明會典》規定,吏部廷推,六科皆預焉。
由此可見,六科給事中級別雖低,卻關係到高階官吏的升遷,達到了權力間相互制衡的作用。
五是,考課權。
考課是明朝言官對官員定期考核的一項權力,主要考察官員任期內的政績、德行,以決定該官員的升黜。
包括京察和外察,京官六年一察,外地官員三年一察,由督察院負責。
為了防止考察過程中出現遺漏,又規定六科給事中有權指正考察不公的地方,是為拾遺,
這就是說六科給事中還可以監督督察院。
所以說六科給事中的權利比督察院還高。
明代給事中,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所以叫六科給事中或者六科言官。
六科給事中,分科治事!
洪武九年定員為十人;
洪武十年隸承敕監;洪武十二年改隸通政司;後逐漸增至八十一員。
洪武二十四年定製,
六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為正八品;
左、右給事中各一員,從八品;
給事中共四十人,其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正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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