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氣急敗壞的楊臺——郭子君,你不行!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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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君,目前並不是一個合格的藝人,這是他首次看到一份完整的藝人合約。
雖然他沒有簽約天宇娛樂的打算,但不妨礙他對藝人合約的好奇!
天宇娛樂是老牌經紀公司了,他們的合約條款都是經過法務層層稽核過的,有著標準的模板,內容清晰明確,確保藝人可以充分理解。
果然,天宇娛樂的誠意,不是沒有代價的!
這個合約,很霸道。
首先,合約期是5年!
若中途公司或藝人無特殊情況下想要解約,要支付一大筆違約金。
而若是藝人個人行為導致的解約,需要根據實際損失情況來確定違約金數額。
郭子君對這一條還是有所耳聞的。想當初,楚生和芒果解約,被要了227億違約金!雖然最後實際的支付金額相較於這個數字差了非常多。
其次,收益分配!
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利益分成是五五開,即藝人獲得50%的收入,經紀公司獲得另外50%。
這種分配方式適用於大多數商業活動,如演唱會、廣告代言等。
“我問一下,我個人創作的歌曲,釋出到音樂平臺、短影片平臺,所獲得的各項收益,還需要和公司分成嗎?”
郭子君提問道。
“合同條款第四頁,你找一下:收益分配和版權歸屬問題的相關描述。”
楊金濤提醒道。
郭子君找到了楊金濤所說的部分。
藝人在經紀公司簽約期間,所產生的個人創作成果,其版權歸經紀公司所有。
經紀公司會根據作品水準,一次性支付藝人一筆版權費。
並且,透過創作成果產生的收益,藝人與經紀公司的利益分配比例,七三開。
——果然!天宇娛樂沒有放棄把郭子君歌曲版權拿到手裡的想法。
郭子君沒有表態,他繼續看了下去。
——
又一幅很大的篇章:藝人所需要履行的責任!
1,公眾賬號:藝人的微博、抖音等公共平臺的賬號,所發表的言論將由公司統一管理
2,戀愛合約:藝人在合約期間,不強制要求藝人單身,但未經公司允許,不得曝光戀情;
3,緋聞輿論……
4,……
這幾乎是把藝人24小時的生活完全監控起來了!郭子君看的頭皮發麻,他很難想象,一旦加入經紀公司,會對他的個人生活產生多大的影響。
但以上種種,和下面的一條限制相比,反而不算什麼了。
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
保密條款要求藝人對涉及公司商業機密的資訊進行保密,不得外洩。
娛樂公司的保密條款限制比其他行業更嚴格!
因為,娛樂公司內部的黑幕,交易,利益輸送太多了。
而競業禁止條款?!
藝人在合同期內,包括解約後的3年內!
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活動或者是加入同行業公司。
也就是說,郭子君簽下這個合約後,一旦後面反悔和天宇解約,未來的3年不得再入娛樂圈!
——
“看完了?”
楊金濤很有耐心的等到郭子君合上了這份藝人合約。
“嗯,看完了。”
“這份合同已經很規範了,我覺得各條款沒有調整的必要了。”
楊金濤想在談判當中佔據起手優勢,這樣一旦郭子君提出要求,他的空間會更大。
“抱歉,楊臺長,我無意加入經紀公司。”
郭子君神色嚴肅,將那份藝人合約,連帶著那份圈內年輕人夢寐以求的小冊子一起推向楊金濤。
藍圖固然美好,也足夠令人心動,但這不足以讓郭子君動搖!
反而,在看過合約後,郭子君更加堅定了,不加入任何經紀公司!
楊金濤聽到郭子君的話後,臉色微沉,心中有些不悅,但並未表露出來。
“哦?是合同條款有哪個地方不滿意嗎?”
是哪個地方嗎?是好多地方郭子君都接受不了。
郭子君依舊是搖頭。
“不是合同的問題。”
“你是和其他娛樂公司接觸過了嗎?
只要沒正式籤合約,一切都可以改,別的公司能給的,天宇也可以商量。
而且我們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