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合約的期限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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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確保可以在這段時間內為相應的藝人過度宣傳,提高品牌價值。但是同時,藝人也需要在年限期間無條件地完全服從公司的宣傳和演出要求。”
劉宇盛思考了一會兒,然後問道:“我不太想籤長約,最好在3年左右,有什麼辦法麼?”
韓律師微笑著回答道:“如果你覺得合約中的條款與你自己的需求不符,可以不簽署定製化的合約,雖然細節可以調整,但時間上差別不大,因為那樣做既影響行規,又不利於公司的管理。”
見劉宇盛並不太滿意,他又接著補充道:“有個在公平貿易委員會工作的前輩前幾天對我說,合約時長的政策近期會有比較大的變動,即使已經簽過合同的藝人服務時限也會根據新規大幅縮短,最終可能改為5-10年,但最後還要看娛樂公司與政客的博弈。”
“從目前來看,首次簽約估計會控制在7年之內,續約不得超過首次簽約的一半。”
縮短簽約時長的事,劉宇盛雖然不知道是什麼時間改的,但他知道最後的結果就是七年,看來這位律師的訊息還算比較靈通。
不過七年對他來說還是太長了,而且半島真的推出了這個七年之約,也並沒有抑制住Exo的出走,到時候他還是一樣尷尬。
劉宇盛對這樣的答案自然不會滿意,於是換了個角度接著問道。“如果我不做偶像,只和他們的演員部簽約演戲或者簽唱片發行合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