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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上是極大的不平等,且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考二場,漢人、南人需考三場,考題難易也有差別。
3. 法律地位不平等
蒙古人因爭執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只許向官府申訴,違者治罪;蒙古人因爭執及乘醉毆死漢人,只徵燒埋銀,並斷罰出徵,無需償命,而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死,甚至只打傷蒙古人也處以極刑。此外,同是盜竊罪(已得財者),漢人、南人斷刺字,蒙古人則不在刺字之列,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4. 軍事防制方面
元統一後,以蒙古、探馬赤軍鎮戍河洛、山東,據全國腹心重地,“與民雜耕,橫亙中原”,以監視漢人;江南地區,則遣中原漢軍分戍諸城及要害之處,與新附軍相間,藉以防範南人。同時,嚴禁漢人、南人執把弓箭和其它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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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設立四等人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政治統治的需要
1. 維護蒙古貴族的統治地位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政權,蒙古貴族在征服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和權力。為了確保自己的統治地位不被挑戰,他們將蒙古人列為第一等級,給予特殊的政治和經濟待遇。這樣可以鞏固蒙古貴族的統治基礎,防止其他民族的反抗。
2. 分化被統治民族
透過將不同民族劃分為不同等級,元朝統治者可以製造民族矛盾,使被統治民族之間相互牽制,難以形成統一的反抗力量。例如,將漢人分為漢人和南人兩個等級,使他們之間產生隔閡,從而削弱了漢族的整體實力。
二、軍事征服的歷史背景
1. 征服順序的影響
蒙古人在征服過程中,先後征服了不同的民族和地區。最先歸附的色目人在政治和經濟上得到了一定的優待,而最後被征服的南宋地區的南人則地位最低。這種征服順序導致了不同民族在元朝統治體系中的地位差異。
2. 軍事力量的考量
蒙古人在征服過程中依靠強大的軍事力量,他們認為自己的武力是統治的基礎。因此,將蒙古人列為第一等級,給予他們最高的軍事地位和權力,可以確保元朝的軍事統治。同時,對其他民族進行軍事防制,限制他們的武器持有和軍事力量發展。
三、經濟利益的分配
1. 資源掌控與分配
元朝統治者將不同民族劃分為不同等級,以便更好地掌控和分配經濟資源。蒙古人和色目人在經濟上享有更多的特權,可以優先獲得土地、財富和商業機會。而漢人、南人則在經濟上受到限制,承擔更多的賦稅和勞役。
2. 稅收政策的差異
元朝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對不同等級的民族徵收不同的稅額。蒙古人和色目人往往可以享受較輕的稅收負擔,而漢人、南人則需要繳納更多的賦稅。這種稅收政策的差異進一步加劇了民族之間的經濟不平等。
四、文化差異與民族偏見
1. 文化優越感
蒙古人在征服過程中,接觸到了不同的文化和民族。他們認為自己的文化和傳統是優越的,而其他民族的文化則是落後的。這種文化優越感導致了對其他民族的歧視和偏見,從而形成了四等人制度的文化基礎。
2. 民族偏見的加深
在長期的征服和統治過程中,蒙古人與其他民族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不斷加深。這種民族偏見進一步強化了四等人制度的實施,使不同民族之間的隔閡和對立更加嚴重。
至於它的建立者,我們下回再講吧。而且我們要講兩個人,兩個方面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