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圈裡的約定俗成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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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找的資源,自然是跟蘇意籤合約。如果是公司給的資源,指定要蘇意的話,就是三方合同。
當然了,也有的代言或者商演,就是隻要這個公司的一線或者二線藝人就行,具體是誰都可以,提前溝通好,人家可以做宣傳就行。這樣的合約就是隻跟公司籤。”
莫非點了點頭,“那剩下的那幾場商演和通告,是哪種情況?”
“兩種都有,具體的我也得看看,忘了蘇意被雪藏後,有幾家的合約沒履行了。”徐麗麗臉上有一點尷尬,貌似是顯得有點不專業了。
“那蘇意被雪藏後,他們沒有要求蘇意賠償違約嗎?”莫非也是不解道。
“一般不會,像這種情況,只是公司內部雪藏一個藝人,蘇意身上也沒有長期的代言合同,不會鬧得那麼僵。”徐麗麗倒是詳細的解釋了一下。
一般這種商演或者節目通告,如果是公司的資源,也都是有長期的合作,或者經常打交道的,不會撕破臉,也就是換個藝人,或者取消一次合作,都可以協調溝通,好說好道的,不會鬧到起訴這種地步。
像莫非這樣,一言不合,直接走法律程式的,並不符合圈子裡預設的規則和利益,大家都是為了利益,換誰都一樣。也算是圈裡約定俗成的。
再就是如果是徐麗麗給蘇意找的資源,也是她出面,給人家解釋清楚,一般也不會鬧得太僵,雙方都下不來臺。
或者就是交給公司來善後,但是,這種情況也比較少,畢竟哪個經紀人手裡,也不是一個兩個的藝人,很少會把資源讓給公司的其他人。
經紀人之間也是有競爭的,給對手送資源不是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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