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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入京,並由刑部審訊。】

宋朝,開寶年間。

趙光美有些目瞪口呆,這樣的操作,簡直讓他想起來了一些神蹟中的那位宋朝太宗皇帝的做法。

林石麟被拉過來填了坑,充作了替罪羊,這在前面已經有了預示,趙光美已經做好了準備,不過這種事情也不算少見就是了;

皇帝再度提出了“不能引發邊釁”,但是又不能有損上國體面的要求,這簡直和之前林石麟收到的那個“不能引發邊釁”,但也要處理好危險品的要求一樣。這雖然讓人懷疑皇帝對於整體時局的判斷究竟是什麼樣的,也讓人懷疑皇帝的眼光和政治水平,但是倒也不算奇怪;

靜安這個新任欽差大臣,接到皇帝的命令之後,也遲早會變成下一個填坑的人——這也不奇怪,雖然他的做法和打算與林石麟不同,但是皇帝的這個要求可以說完全沒有考慮過鶯鶯國到底是什麼打算,自然最終也幾乎是不能實現的美好想法。當然,皇帝如此態度,也說不定和之前靜安糊弄皇帝的奏摺有關;

不過,最後那個,把已經罷免的曲江巡撫富爾察烏又拉過來論罪下獄,理由還是因為他沒有及時上交鶯鶯國文書……

這個操作,就實在是有點……

不是說富爾察烏完全沒有問題,也不是說他就不應該為了這一系列事件負有責任,但是吧,這個理由怎麼也不應該找這個啊!

因為鶯鶯國的事情,他已經被罷職免官,算是付出了一定代價;此時繼續處理,算是進一步問罪、進一步追責,這也屬於常態操作;但是這種進一步問罪追責,可以找的理由非常多,可以說對於他當時任職巡撫的時候的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調查結果,可以說他在任期間貪汙受賄,可以說他有某些事情處理不當……

但是,怎麼就能非得拉出來一個“沒有上交鶯鶯國文書”的理由?

他沒有上交鶯鶯國文書,不正是因為央洲的制度禁止非關口的大臣做這些事情嗎?

後來在沽市入海口處理鶯鶯國事務,與喬治和查爾斯等人交往的靜安,在接收文書之前,還特意向皇帝上了一封奏摺,得到批准之後他才敢前去接收的。

沒有批准,哪個大臣敢這麼幹?

——這皇帝這麼搞,完全不符合一個正當的體面的做法。理由那麼多,你就非得直接搞出來這麼一個罪名?

趙光美不可思議,趙光美無法理解。就算是他們大宋的那位太宗皇帝,也都還要在面上找個過得去且難以指摘的罪名或者理由的。

央洲的皇帝……

趙匡胤一扭頭就看到了趙光美目瞪口呆的表情,他瞬間就知道趙光美在想什麼了,他沒有評價,畢竟雖然皇帝的操作並非沒有先例,但是每每遇到一個這樣的皇帝,都確實是要讓人難以評價。

雖然皇帝,實權皇帝,不需要講什麼道理,皇帝就是道理,但是一般的皇帝也還是要找一個過得去的理由的——畢竟,這樣才有利於君臣雙方維持一種良性關係,也有利於皇帝本人的一些政治活動。

【十一月初六,靜安抵達關口,與鶯鶯國的艦隊開始後續商談。】

【此時,鶯鶯國艦隊已經發生了變動,喬治因病辭職,總代表便由查爾斯接任,而總司令則由詹姆斯接任。】

【主要負責談判的,就是總代表查爾斯。】

【面對談判,查爾斯並不是自行做主。事實上,作為首相的亨利在當初傳達命令的時候,就已經向查爾斯等人給出了自己的命令,其中表明瞭談判的數個條件。】

【——雖然之前的那封致宰相的文書就已經提出了五點要求,但是,這並非是亨利的全部條件。】

【按照他真正向查爾斯幾人給出的談判細則來看,最少,鶯鶯國一方也有十個條件。其中,有五條與前面文書中的五條一致,但是在關於賠償商人的那一條中,又新增了要求央洲廢除商行的條件;】

【而多出來的五條,則分別是:首先,央洲需要開放更多的通商之地,包括關口、鳥島、榕山、申縣、明城五個地方;

其次,如果央洲不能一次性將所有欠款賠付款賠償完畢,那麼剩餘的賠償款就要按照每年百分之五的利息計算;

再次,央洲的皇帝批准最終商談結果之後,央洲需要解除對沿海的封鎖,但是,鶯鶯國的艦隊則要等到錢款繳納完畢後才會離開;

最後,條約央洲語和鶯鶯語各一份,以鶯鶯語為主;

此外,商談條約要在一定期限內,由雙方的君王批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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