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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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情,三者合力之下,黃翼升一軍沒有不走的理由;而終於“梗令”達五個月之久,李鴻章、黃翼升反了不成?這就是前面說的為成功而不顧一切的人之常情在起作用了。淮軍雖於一年內攻克十餘座城池,但是,不將蘇州拿下,就好似有前戲無高潮的養生之法,聊可自娛;不足成其戰則勝攻則克的赫赫之功,用能懋賞。統帥如李鴻章,部將如黃翼升,所思所慮俱不能出此範圍,所以才一氣串通,悍然違命。功利二字連用;克蘇州是功,黃翼升一軍餉需取自李鴻章,則是利。曾國藩給彭玉麟分析黃翼升敢於抗命的原因,說:“昌歧(黃翼升字)餉項出自滬中,固不能不聽少荃(李鴻章字)調遣” ;羅爾綱先生研究湘軍、淮軍制度對近代兵制的影響,說最重要也是最惡劣的一點,就是由於軍隊就地籌餉,統帥私人籌餉,導致國有軍隊變成私人軍隊,開創了清末民國軍閥割據的局面 。曾國藩說黃翼升敢於拒絕統帥曾國藩和直管上司彭玉麟的命令,就是“餉項出自滬中”,不敢得罪財神爺李鴻章的緣故。 為了更形象地說明這種歷史現象,我多費點筆墨,用現代行政制度的弊端解釋一番。地方貿易保護主義盛行之時,各省都曾發生公安、檢察、司法部門為“維護”本地企業的利益,在本地或竟奔赴外省“綁架”相關“涉案”人員的極端案例。按照行政原則,公、檢、法等機構都應根據國家法律,遵從上級機構命令,合法行使權力,無庸也不能為地方事務濫用權力。但是,由於中央政府在“餉項”方面不能盡行滿足各部門的預定“餉章”、乃至符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而又超出中央規定的實際“需求”,各部門經費不得不靠地方財政解決一部分。既然部門經費、福利與地方財政發生關係,那麼,地方財政的盈絀必將影響各部門的實際收益,於是,各部門不得不應允地方政府的要求,承擔為地方經濟“保駕護航”的義務和責任,從而將使用權力的依據由國家法律置換為地方利益,將政令來源由上級機關置換為地方政府,因此,國家權力變成了地方權力。以黃翼升為代表的武裝(公、檢、法等地方機構),名義上是官軍(國家執法機關),卻不遵守朝廷(中央政府)和直管上司(上級主管機構)的命令,只聽命於為之提供經費的江蘇政府或者說李鴻章個人(地方政府),則本質上已經蛻變為地方或者私人軍隊(地方權力)。 這種有奶便是孃的做法,曾國藩能夠理解,但不能夠縱容,於是,十月九日,他向李鴻章下達最後通牒: “昌歧(黃翼升字)此次再不應調,實不能不參辦。……閣下五、六、七月各緘均稱待李質堂(朝斌)軍到齊,即令黃部換防赴淮,至八月後忽變前說。……楚軍歷年之規模,彭(玉麟)、楊(嶽斌)與唐(訓方)之公議,迫我以不得不參”; 所謂“八月後忽變前說”,即蘇州圍定後,必須水陸合攻方可致效;而水域太廣,淮揚、太湖兩軍合力才足以佈防,故李鴻章不能放走黃翼升,不能遵守黃、李換防的“前說”。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曾國藩不得已,只能“不得不參”。信到之時,李鴻章正在蘇州督戰,外圍牆壘盡被“踏平”,克城指日可待,倘若憚於嚴命,將水路撤圍,必將前功盡棄。所以,他橫下一條心,頑抗到底,遂寫下這封“詞意乖忤,氣質不平” 的答覆: “奉初九日鈞示,以昌歧不應調、必須參辦見責,震悚無地。……蒙調此軍以來,鴻章每函必懇暫留,其說不一,先私情而後公事,總之懇留協剿。今蘇、(無)錫垂成之局,更難鬆勁,仍懇吾師檢閱前後函稿。此軍從鴻章最久而親,蘇省攻剿至急且大,而吾師必欲苦逼!應請暫勿參奏,先檄質堂將各防接替(原注:彼固不肯分船。船單,亦實不敷),而昌歧不行、鴻章不遣,再將昌歧與鴻章一併參奏,死亦甘心!蘇省水路,彭、楊、唐諸公皆未親歷,而遽科鴻章以擁兵自衛之罪;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語有之乎?!吾師海量盛德,求勿以此纖芥,致傷天和” ; “先私情而後公事”;所謂“私情”,一是指他和曾國藩的師生之情,一則謂“此軍從鴻章最久而親”,隱喻黃翼升已經改換門庭、換了大哥之意。所謂“公事”,也有兩層意思:既雲“蘇省攻剿至急且大”,言外之意則是協剿苗逆至緩且小了。上一封信,他就很不客氣地提醒曾國藩:“究竟協攻蘇州與協守臨淮?事體宜分輕重,賊勢要看緩急” ;“私情”當厚於門生,“公事”莫急於蘇州,可說是佔盡情理,“而吾師必欲苦逼”,顯見得在埋怨曾國藩漠然無情、蠻不講理。埋怨歸埋怨,耍賴也得有說辭,他的緩兵之計則是等李軍“將各防接替”後再調黃軍,否則,“將昌歧與鴻章一併參奏”。從五月“調”到十月,從夏天“接”到冬天,嚴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