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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傾家蕩產的事,都只和這一部分人有關。因為這些人的手段,我們蒙受了各種不幸,我最好是舉個例子來向主人說明這些人一步步是怎麼做的,那樣它就更容易明白那些手段是怎麼回事了。
比方說,我的鄰居看中了我的一頭母牛,他就會聘請這麼一位律師來證明,牛是他的,該由他把牛從我這兒牽走。由於任何人都不準為自己辨護,因為這樣做違反法律的所有規定的,所以我就必須聘請另一位律師來替自己的權利辨護。好,就這樁案子來說,我作為母牛的真正的主人,卻有兩大不利之處。第一,我的律師幾乎從搖籃時代起就一直是為虛假辨護的,現在要他來為正義辯護,他就很不適應;由於違反他的常規,即使他不對我懷有惡意,辨護起來也一定是極不熟練的。第二個不利之處是,我的律師還得謹慎從事,因為那麼多人都得靠幹執法這一行活著,速判速決,律師的生意就要減損,這樣即使他不招來法官們的不開心,也肯定會引起同行弟兄的敵意和仇恨。這種情況下,要保住我那頭母牛,我只有兩種辦法。第一是出雙倍的錢將我對手的律師買通,因為他所受的訓練就是那樣,我完全有理由指望他受金錢誘惑背叛他本來的當事人而倒向我這一邊。第二種辦法是讓我的律師不要硬堅持說公理在我這邊,要說得好像那母牛就屬於我的對手似的。這種辦法要是做得巧妙,我最終就會贏得有利於我的裁決,這是透過對種種事件的仔細觀察而發現的;在這些律師的籌劃安排下,錯過一方更有機會獲勝,特別是當那些派來裁決財產糾紛以及審判罪犯的人,都是經前面提到的那一宗派中的大寵臣或朝廷貴婦推薦,從這一職業中挑選出來的最有學問、最聰明的律師時(我和我朋友的案子就碰到了這種情況),錯的一方就更有機會獲勝了。這幫人因為一輩子都對公正和公道持有強烈的偏見,所以極需搞偏袒、兩面派和壓制的手段;另外,由於年老體弱脾氣壞,到頭來變得又懶又隨便,幾乎完全無力勝任與他這一職業的責任要求相符合的任何工作。如此教養、如此素質的人所作出的裁決,我們完全可以想到是有利於錯誤的一方;這也並不奇怪,那些能把高談闊論、吵吵嚷嚷就當是論理說道的人(只要說得慷慨激昂,洋洋灑灑),可以推斷出誰在那兒使勁地辨護,誰就是論爭的勝方。
這些人還有這樣一條準則:無論他們以前做過的什麼事,再做的話都可以算是合法的,因此,他們特別注意將以前所作的每一次裁決都記錄在案,即便是那些由於他們無知或腐化而作出的與普通公理原則相背的裁決也統統記錄下來,他們管這些叫“判例”,拿出來當權威的典據,憑藉這些東西企圖使他們最最偏私的意見公正合理化,可他們的運氣偏巧又那麼好,所作出的裁決都是稱心如意的。
在辨護時,他們避而不談案件的本質,而是大著嗓門,言辭激烈,囉囉嗦嗦地大談特談與案件毫不相干的其他所有情況。就以上面提到的案子為例,他們根本不想知道我的對手有什麼理由或權利要佔有我那頭母牛,卻只是問那母牛是紅色還是黑色,牛角是長還是短,我放牧的那塊地是圓還是方,是在家擠奶還是在戶外擠奶,那牛容易得什麼病,等等等。問完之後,他們就去查以前的判例,這案子則一拖再拖,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後也弄不出個結果來。還有一點值得注意,這幫人有自己的行話,外人是無法理解的,他們所有的法律條文就都用這樣的術語撰寫,他們還特別注意對法律進行增訂。依靠這些東西,他們把真和假、對和錯的實質差不多全都搞混了。所以他們也許要花上三十年的時間來裁決,經六代祖傳留到我手上的一塊地,到底是屬於我還是屬於三百英里外的那個外鄉人。
他們審判叛國罪犯的方法卻簡單得多,這倒是很值得稱道的。法官先要了解一下有權人的意見,然後就很容易地判處罪犯是絞死還是赦免,同時卻還可以說他是嚴格遵守了所有規定的法律形式。
說到這裡,我的主人接過去說,照我描述的情形來看,像這些律師這樣具有如此巨大才能的人,你們卻不鼓勵他們去教導別人,傳授智慧和知識,實在是可惜了。
聽它這話,我回答說,律師們所有的心思和時間都用在處理和研究本職工作上了,其他任何事都關心不上,所以除了他們自己的本行,其他各方面他們大多是又無知又愚蠢,從一般的交談中,還真很難找得出別的行業中有什麼人比他們更卑鄙。大家也都認為他們是一切知識和學問的公開的敵人,無論跟他們談哪一門學問在,他們都會像在本行業務中的表現那樣,違反人類的普遍理性。
第六章
再談女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