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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蘭之後商業資本高速發展的則為英國。英吉利及蘇格蘭稱“聯合王國”,大於荷蘭5倍至6倍之間。我們今日看來面積小,在18世紀之前的歐洲則為大國,也有堅強的農業基礎。這國家商業組織沒有展開之前,常為各先進國家掣肘。如銀行業,即為義大利人壟斷,以後保險業也為荷蘭人操縱。義大利人在倫敦的市街稱為侖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們也享有領事裁判權。英國輸出以羊毛為主。義大利人即先墊款於畜牧的農村,將羊毛預先收買,又掌握其海外市場。英國的整個17世紀可稱多難之秋。起先英皇與議會衝突,財政稅收成為爭執的焦點,又有宗教問題的擾壤,司法權也成問題,對外關係又發生疑忌,也有內戰、弒君,革新為民國,政治獨裁製、復辟,行第二次革命的大變化,又產生了暗殺,排斥異教徒,發傳單及英皇受外國津貼的情節,而其人口又不過400…600萬,其與本世紀初中國之不能治理,情形也大同小異。當然這段歷史可以產生很多不同的解釋。不僅不同的歷史家著書爭執,有時同一的作者所著書也前後解釋不同。
我極想向中國讀者提及的,則是對中國的大歷史而言,英國1689年的經驗,深足借鏡。這年代之前,英國為一個“不能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法律即有不同的見解,法庭也有三四種不同的種類。所謂普通法(common law)者,乃中世紀遺物,絕對的尊重成例,凡以前沒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對地產注重使用權。對所有權倒弄不清楚;缺乏適當的辭章,足以解釋動產的繼承權;不動產的押當,也不符合社會需現款的情況,也沒有將地租按時價調整的辦法;農作物只能推銷於本地,限於歷史上有基礎的市場。其他如組織公司,宣告破產等全未提及。簡言之,這種法律以舊時代的習慣作倚襯,無意改革。一到17世紀初期,大批白銀由西半球輸入,物價陡漲,英國內地也受國際貿易及國際戰爭的影響,整個社會動搖。地主則不能保持自己的產業,商人則不願付額外之稅,皇室則因軍備增加而無法籌餉,一般貧民及小市民也為生活所逼,有時感情衝動。宗教上教義中抽象之處更給他們火上加油,其所謂君權、民權的爭執,兩方都有理由,其困難之處則是問題的範圍已經超過成例。
1689年不流血的革命之後,即無此徵象。以前的問題掀動了半個世紀,到此漸漸銷聲斂跡。宗教之派別的衝突也好像被遺忘了。其中最大關鍵,則是兵戈擾攘之後,農村組織已有變化。英國17世紀,當然談不上平均地權,所改革的是內部規律化。以前地主不知道自己產業在何處,種田的人不知道自己是賃戶還是半個業主的糊塗情形也慢慢地被肅清。以前地界不明的情形至此漸漸規律化。而普通法的法庭能接受公平法(equity)也是一種進步的徵象。公平法本身非法律,而不過是一種法律觀念,等於習俗所說“照天理良心辦事”。在英國初行時,只限於英皇所控制的若干法庭,有額外開恩之意。17世紀中葉後,普通法的法庭處於時勢的需要,對這種觀念讓步一二,也是逼於事實。結果是積少成多,妥協的辦法也認為成例。1689年革命後,普通法的法庭,更受首席法官的指示。以後與商人有關的案子,照商業習慣辦理。這樣一來,英國的內地及濱海、農村與工商業中心距離縮短,資金對流,實物經濟變為金融經濟,可以交換的條件(interchangeability)增多,分工較前繁複,所以整個國家可以以數目字管理。同時英國傳統上又有司法獨立及議會政治的沿革。這樣一來,其高層機構及低層之間可以以最靈活的商業原則作聯絡。一時控制經濟力量之雄厚及其效率之高大,世無其四。大英帝國因之稱霸世界到好幾個世紀。
所以,商業資本作國家組織的基礎,都是由小而大,從沒有農業根底的國家逐漸傳播到小有農業基礎的國家,而更波及農業基礎甚高的國家。由易至難都有歷史上一定的法則。這程式今日不容易看清,因為美國及日本已經發生過兩個例外的情形。
美國獨立時,已距英國的1689年革命87年。所以一開始,法律上就沒有農業社會和工商業社會的隔閡,又能夠以新社會的組織在一個空曠地區上展開,其人口也隨著領域擴大而增加。遲1862年國會透過“自耕農屋地法案”(homestead act)還能夠讓普通公民以最廉價購買耕地160英畝,等於明買暗送。這種情形實為特殊但是還是因為南北社會組織不同,發生內戰,經過四年之久。此外又因為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