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驃騎大將軍竟陵王誕表改革諸王車服制度,凡九條,表在《義恭傳》。上因諷有司更增廣條目。奏曰:“車服以庸,《虞書》茂典;名器慎假,《春秋》明誡。是以尚方所制,禁嚴漢律,諸侯竊服,雖親必罪。自頃以來,下僭彌盛。器服裝飾,樂舞音容,通於王公,達於眾庶。上下無辨,人志靡一。今表之所陳,實允禮度。九條之格,猶有未盡,謹共附益,凡二十四條。聽事不得南向坐,施帳並�沓。蕃國官正冬不得跣登國殿,及夾侍國師傳令及油戟。公主王妃傳令,不得硃服。輿不得重槓。鄣扇不得雉尾;劍不得鹿盧形;槊毦不得孔雀白�;夾轂隊不得絳襖;平乘誕馬不得過二匹;胡伎不得綵衣。舞伎正冬著袿衣,不得莊而蔽花;正冬會不得鐸舞、杯柈舞。長褵伎、褷舒、丸劍、博山伎、緣大橦伎、升五案伎,自非正冬會奏舞曲,不得舞。諸妃主不得著袞帶。信幡,非臺省官悉用絳。郡縣內史相及封內官長,於其封君,既非在三,罷官則不復追敬,不合稱臣,正宜上下官敬而已。諸鎮常行,車前後不得過六隊,白直夾轂,不在其限。刀不得過銀銅為裝。諸王女封縣主、諸王子孫襲封王王之妃及封侯者夫人行,並不得鹵簿。諸王子繼體為王者,婚姻吉凶,悉依諸國公侯之禮,不得同皇弟皇子。車輿不得油幢,軺車不在其限。平乘舫皆平兩頭作露平形,不得擬像龍舟,悉不得硃油。帳鉤不得作五花及豎筍形。若先有器物者,悉輸送臺臧。書到後二十日期,若有竊玩犯禁者,及統司無舉糾,並臨時議罪。”詔可。
車前五百者,卿行旅從,五百人為一旅。漢氏一統,故去其人,留其名也。
宋孝武孝建二年十一月乙巳,有司奏:“侍中祭酒何偃議:‘自今臨軒,乘輿法服,燾華蓋,登殿宜依廟齋以夾御,侍中、常侍夾扶上殿,及應為王公興,又夾扶,畢,還本位。’求詳議。”曹郎中徐爰參議:“宜如省所稱,以為永準。”詔可。
孝建三年五月壬戌,有司奏:“案漢胡廣、蔡邕並雲古者諸侯貳車九乘,秦滅六國,兼其車服,故王者大駕屬車八十一乘。尚書、御史乘之。最後一車,懸豹尾。法駕則三十六乘。檢晉江左逮至於今,乘輿出行,副車相承五乘。”尚書令建平王宏參議:“八十一乘,義兼九國,三十六乘無所準,並不出經典。自邕、廣傳說,又是從官所乘,非帝者副車正數。江左五乘,儉不中禮。案《周官》雲:‘上公九命,貳車九乘。侯伯七命,車七乘。子男五命,車五乘。’然則帝王十二乘。”詔可。
大明元年九月丁未朔,有司奏:“未有皇太后出行副車定數,下禮官議正。”博士王燮之議:“《周禮》,後六服五路之數,悉與王同,則副車之制,不應獨異。又《記》雲:‘古者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鄭注云:‘後象王立六宮而居之,亦正寢一,燕寢五。’推所立每與王同,禮無降亦明矣。皇太后既禮均至極,彌不應殊。謂並應同十二乘。”通關為允。詔可。
大明四年正月戊辰,尚書左丞荀萬秋奏:“《籍田儀注》,‘皇帝冠通天冠,硃珣,青介幘,衣青紗袍。侍中陪乘,奉車郎秉轡。’案《漢·輿服志》曰:‘通天冠,乘輿常服也。’若斯豈可以常服降千畝邪?《禮記》曰:‘昔者天子為藉千畝,冕而硃珣,躬秉耒耜。’鄭玄注《周官》司服曰:‘六服同冕’,尊故也。時服雖變,冕制不改。又潘岳《藉田賦》雲:‘常伯陪乘,太僕秉轡。’推此,輿駕藉田,宜冠冕,璪十二旒,硃珣,黑介幘,衣青紗袍。常伯陪乘,太僕秉轡。宜改儀注,一遵二《禮》,以為定儀。”詔可。
大明四年正月己卯,有司奏:“南郊親奉儀注,皇帝初著平天冠,火龍黼黻之服。還,變通天冠,絳紗袍。廟祠親奉,舊儀,皇帝初服與郊不異,而還變著黑介幘,單衣即事,乖體。謂宜同郊還,亦變著通天冠,絳紗袍。又舊儀乘金根車,今五路既備,依《禮》玉路以祀,亦宜改金根車為玉路。”詔可。
大明六年八月壬戌,有司奏:“《漢儀注》‘大駕鹵簿,公卿奉引,大將軍參乘,太僕卿御。法駕,侍中參乘,奉車郎御’。晉氏江左,大駕未立,故郊祀用法駕,宗廟以小駕。至於儀服,二駕不異。拜陵,御服單衣幘,百官陪從,硃衣而已,亦謂之小駕,名實乖舛。考尋前記,大駕上陵,北郊。周禮宗廟於昊天有降,宜以大駕郊祀,法駕祠廟,小駕上陵,如為從序。今改祠廟為法駕鹵簿,其軍幢多少,臨時配之。至尊乘玉路,以金路象路革路木路小輦輪御軺衣書等車為副。其餘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