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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合同中還提到美方工作人員,如有失蹤、傷亡等情況發生,軍統應盡最大努
力協助尋找與負責保護美方人員之安全。美方特別提出,凡在美國經過訓練,認為
絕對可靠,並已宣誓對盟國效忠之緬甸、泰國、朝鮮、臺灣、安南等地人員,經美
方提出,華方認可後,準在本所指揮下工作。
合同最後提到,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凡在本合同簽訂前有關中美所籌備
期間一切措施與本合同商定條文不相牴觸者應繼續進行,否則應即中止,另行協商
解決。合同中還規定,在執行期間,如雙方均感到有必要修改與增補事項,經事先
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之後,可另行補充簽訂合同。合同用中英文各繕寫兩份,中英文
本有同等效力。
第二次簽訂的補充合同,時間為一九四四年秋,地點為中美所內陳家院子。美
帝方面主持人為美國戰略業務局局長杜諾萬(W.J.DONOVAN),蔣介石集團方面為
戴笠。參加的人除中美所組長以上人員外,還有軍統局各處處長和各室主任,共有
三十餘人。
第二次的合同,主要內容是由美帝特務為蔣介石集團培訓美式特務人員和向軍
統提供美國刑具以加強軍統對中國人民之鎮壓。
合同中規定,中美所決定在重慶成立特種警察人員訓練班,專門培訓刑事警察
幹部。所需教官由美方選派,技術訓練工作全部由美方負責主持,教學器材和實習
所需之器材裝置等均由美方供給。受訓人員由軍統選調,所需房屋及訓練經費由軍
統負擔。
這次合同中,還提到美方同意為軍統培訓高階特務二十名,送往美國受訓一年。
除旅費由軍統擔負外,受訓人員在美國一切費用由美方支付,每人一年約一萬美元
左右。一九四五年美國海軍第七艦隊司令柯克上將到中美所視察時,又主動地將送
美受訓大特務的名額增加一倍為四十人。
在這次合同中,還提到增加美方供應中美所的交通運輸工具和醫藥裝置等問題。
如十輪大卡車由原來議定的五百輛增至二千輛,中小吉普車由五十增至二百,並供
應全部車輛的維修裝置和可供三年使用的各種備份材料。醫藥器材增至可供一千張
病床使用的全套裝置和醫藥。
第三次合同的簽訂是一九四五年冬天,這時戴笠和梅樂斯均已赴東南視察,根
據他們兩人商定的幾項原則,在重慶中美所內由美方參謀長貝樂利和軍統方面主任
秘書潘其武兩人主持簽訂,內容主要是關於結束方面的事務性問題。
根據第一次合同規定,對日作戰取得勝利後,中美所應即宣告結束。有關中美
所一切結束工作,均由軍統負責主持。所有美方在華工作人員應即返回美國。中美
所內美方人員所儲存之武器彈藥和其他生活日用品等,凡已運來中國者,不問數額
多寡,均不計價交與軍統接收處理。軍統方面所要求增撥之物資及兩次合同中規定
應由美方供應之物資,除一千張病床所需之全部醫藥裝置器材仍由美方負責供應齊
全,改在上海交付外,其他各項物資凡已啟運來華者均按已啟運之數量供應,未啟
運者不再供應。雙方合作期間,中美所各項資料檔案,美方可按需要帶走一份外,
其餘交由軍統處理。中美所美方人員離華後,所有美方在華修建之房屋及各項裝備
與陳設物品,均不計價贈與軍統接收,美方不再保有所有權與使用權。
組織、人事及活動情況
中美所設主任一人,由戴笠兼任;副主任一人,由美特頭子梅樂俾充任。對內
對外一切工作,均由主任副主任共同負責。
雙方各設參謀長一人,軍統方面為李崇詩,美方為貝樂利。
雙方各設主任秘書一人,軍統方面為潘其武,美方為史密司。內勤部門設下列
各組:
軍事作戰組(又叫參謀組或簡稱軍事組):組長尚望,號渭父,系軍統所領導
的軍委會別動軍司令部參謀長。副組長易煒,系別動軍參謀處長。兩人均系兼職,
實際上由易